第三十四条

有效

学校应当落实家访制度,了解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情况;充分利用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长开放日等多种方式,密切日常沟通,促进学校、家庭共同教育。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