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学校指导第三十二条有效学校发现未成年人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应当及时制止、管教,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