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学校指导第三十一条有效学校应当关注未成年人思想动态和心理状况,适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健康教育;应当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沟通,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及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主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