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制度,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定期对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鼓励和支持学校、幼儿园在教育部门的指导下,设立家庭教育工作站,统筹利用校内外资源,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