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家庭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全面排查,掌握辖区内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发现情况发生变化的,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提供生活帮扶、心理疏导、创业就业支持等关爱服务,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

教育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服务,引导其积极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