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学校指导第二十九条有效学校、幼儿园可以采取建立家长学校等形式,定期组织家庭教育经验交流等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并及时联系、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家长的需求,邀请有关人员传授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育儿观、成才观、成人观,提高实施家庭教育能力和水平。学校、幼儿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课程的内容和课时等具体事项,由教育部门提出指导意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