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奖励激励、购买服务等扶持措施,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