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政府推动第二十六条有效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奖励激励、购买服务等扶持措施,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