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和区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