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妇女联合会,根据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编写适合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特点或者采用符合本市实际的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