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