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主动沟通、密切配合,掌握未成年人成长动向和心理状况,发现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及时进行教育、疏导。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