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家庭责任第十八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主动沟通、密切配合,掌握未成年人成长动向和心理状况,发现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及时进行教育、疏导。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