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家庭责任第十七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