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家庭责任第十六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参加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开展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