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社区服务和社区教育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