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等普法责任制要求,组织和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管理、服务过程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