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实行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落实将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体系、国民教育体系、社会教育体系的工作要求,不断提升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