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落实普法责任制的,法治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作出法治宣传教育提示或者整改建议,必要时进行约谈。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整改建议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逾期未整改的,由有权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