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法治宣传教育主管部门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