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方式,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监督。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报告法治宣传教育规划执行情况,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法治宣传教育职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