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三十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法治建设、平安建设、文明创建等考核评价内容,对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