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本市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以及其他地区的法治宣传教育合作,协同开展专项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促进京津冀区域普法效能和社会治理水平提升。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