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应当结合各自特点,通过开设法治宣传教育栏目、刊播法治宣传教育公益广告和法治节目等方式,开展公益法治宣传教育。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等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条件,开展公益法治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