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基层治理、乡村振兴战略,按照规定开展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养、“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等活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所在地的村民、居民开展经常性的法治宣传教育和面向家庭的普法主题实践活动,引导村民、居民依法维护权益、化解矛盾纠纷。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