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工作特点和工作实际,对职工、青少年、妇女、残疾人等群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对其成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