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本市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普及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在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集中开展以宪法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在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日、国家规定的纪念日、主题日等期间,相关部门应当集中组织开展相应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