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针对流动人口、务工人员、失业人员、老年人、特殊困难人员等的需求和特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其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