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承担经济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针对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类型和特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支持和帮助企业加强合规建设、防范法律风险,引导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经营、规范管理、诚实守信。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增强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