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执法过程,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阶段和环节,向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宣传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等,进行充分释法说理。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考试。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