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与司法过程有机结合,利用办理案件各个环节充分释法说理,运用公开开庭、庭审直播、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等形式宣传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