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修改过程中,制定机关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扩大社会参与。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公布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采取新闻发布、立法解读、内容宣讲等形式进行宣传,增进公众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理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