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应当保障本单位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所需经费,并可以按照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相关工作。鼓励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进行公益性投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