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国家机关应当保障本单位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所需经费,并可以按照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相关工作。

鼓励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进行公益性投入。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