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十条有效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年度法治宣传教育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并对本系统、本领域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进行部署、督促和检查。有关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要求,组织推动和落实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任务。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国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法治宣传教育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