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自治县积极培养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农林牧渔、经营管理、法治建设等专业人才,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定向培养、进修、挂职锻炼等形式培养紧缺人才;重视自治县各民族干部和人才的培养、选拔及任用,注意在妇女中培养干部和人才。

自治县在公开招录公务员、招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可以划出一定名额,定向招录本县户籍报考人员,并可以适当放宽报考条件。

地方法规 ·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