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自主管理所属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其隶属关系需要改变时,应当事先征得自治县的同意。隶属上级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应当尊重自治县的自治权,遵守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接受自治机关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