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根据本县实际,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设置工作部门,并在上级国家机关确定的编制总额内自主安排和调剂各部门的编制。

自治县所属工作部门要合理配备侗族工作人员和其他少数民族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