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或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副检察长中,应当有侗族公民。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合理配备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