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侗族公民占比应与本民族在自治地方总人口中的占比相适应,其他民族应当有适当名额。

自治县县长由侗族公民担任。

地方法规 ·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