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县县长由瑶族公民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以及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瑶族、壮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