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条有效自治县县长由瑶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以及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瑶族、壮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