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25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