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