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其行为无效;造成他人损失的,由抵押人负责赔偿。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25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