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进行商品房预售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而进行商品房销售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25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