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土地使用权收益金,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25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