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2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