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房地产交易当事人不按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登记备案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拒不补办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2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