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房地产权利人隐瞒房地产存在共有、产权争议或者被查封、扣押及其他禁止交易情况,而进行房地产交易的,其行为无效,并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25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