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收受中介服务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二)以个人名义与委托人进行交易;(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2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