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第四十条已修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四)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五)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六)依法交纳税费;(七)接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2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