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到原资质审查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2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