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南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实施全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