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与他人互换房地产使用或者将承租房地产转租给他人的,必须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签订转租合同,并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25日